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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福小时辰
作者
吴沟
演播
小艾
第一百四十五集
时效
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采纳了时效制度
包括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中国现行民法并不承认取得时效
但如果说到时效制度的渊源
许多法学学者还是坚持相信
时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
因为他和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容的
殊不知
宋朝的民商法已经充分注意到物权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南宋初年
由于沿浆抛荒的田地很多
宋政府便牧民成淀
并立法约定
居三年租
满五年
田主无自沉折
挤店者为
永业
意思是说
农人城店这些荒田
可捐免三年填租
如果五年内不见田主前来主张权利
那么
城店人便自动获得荒田的产权
这便是宋政府对于物权取得时效的一项立法
绍兴三年一一三三年
宋政府又订立了一项
涉及取得时效的立法
人户抛弃田产
以照三年外许人请设
十年内
虽以请设及拨充植田者
并听理任归业
官司占田不还
许悦诉
化研制
如果一块抛荒田产的原业主在十年内不提出副业
那么
成店人便可以永久占有这块田产
占有十年
是宋代比较常见的不动产取得时效
送行统中也有一条规定
诸
公私竹目
为
报水漂失
有能接德者
并基于案上
名利标榜
于绥靖官司申牒
现三十日
无主任者
入所得人
百姓捞到不知主的漂流物
需要报告政府
由政府贴出失误招领的公告
以三十日为宪
若三十日后没人认领则漂流物归所得人
三十日
便是漂流物的取得时效
宋朝还在民商法中详细规定了物权的消灭时效
即今日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
明公书判清明级
所收集的民事诉讼判辞中有好几位法官都援引了时效制度的立法条文来处理相关诉讼
如对一起田产纠纷的判决
法官引用法律称
准法
朱理诉田宅
而弃药不明
过二十年
前主或业主死者
不得受理
这一法条
列出了田产纠纷诉权消灭的三个条件
一
弃要不明
二
过二十年
三
前主或业主死亡
其中
二十年与前主或业主死亡均构成权力消灭的时效
两者居一即丧失了诉权
计算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点
宋代法律也已有明晰的规定
诸点卖田宅
起礼年限者
以印气之日史
或交在印气日后者
以交业日为时
诉讼时效以交易合同加盖官印之日起算
如果是加盖官业后才交割产业则从交付日起算
也就是说在宋代一份田宅交易的合约正式生效之后
从生效日计算起的二十年内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诉讼
这二十年为诉讼时效
超出二十年
诉权消灭
随着土地交易的日益频繁
南宋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又出现了逐渐缩短的趋势
这也有利于政府尽快确认土地占有者的产权
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在南宋另一起涉及家产纷争的诉讼案中
法官引用法条做出驳回诉状的判决
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
就遗嘱满十年而诉者
不得受理
根据这一立法
宋人在分析家产时
如果认为西产不公平
可以提起诉讼
但如果过了三年才起诉则诉权消灭
而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则放宽制
十年
宋代商业发达交易繁多
宋政府在田宅买卖
前物借贷
典当取赎
亲林权争端诸领域都设立了诉讼时效
有意思的是
宋朝的民商事立法还出现了类似今日民法中
时效终止的规范
如送行统
规定了收赎典当物的诉讼时效
经
二十年以上不论
即
二十年为诉权消灭的时效
但同时
送行统又规定
有故留志在外者给予初除在外之年
刘志在外的时间
不介入时效
我们完全可以说
宋代的时效制度已相当发达
怎么可以轻率断言
中国本来没有时效制度因为它和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不相融的
许多中国的法学学者言必称骡马法
却对本土的优良法律传统视而不见
如果这不是无知
那一定
就是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