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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来看一看工程质量
瑕疵的
举证责任
应当有哪一方承担
在某个案件中
我本人代理的这三东高院的某个案件中
施工方
为索要工程款将业主作为被告
被告抗面
这个
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院
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就是施工合同无效
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承包人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任功能价款呢
应语支持所以他说
你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
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这种情况下对不对
这种情况下是不对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是举证责任的道置由你发包人来证明功能质量不合格
不合格
那我们来说的话
它的依据是什么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六百零
一条
二条三条的规定
因为未完工程的质量检验应当有被告委托的监理人承担
我们进场的原材料
高配件
由
监理
来进行检验
或者监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对于已经施工的分布分项工程
根据这一个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在前一道工序没有施工
没有验收合格之前
承包商不能进行进入下一道路施工
所以从这种方面的
来根据验收规范的来说
我们可以推定
这个
已经施工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所以
故应当由发报人承担
质量
是否合格的
举证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边
我们说了
你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监理日制
可以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夯
质量合格
为什么呢你对我的原材料进行了检验你进行了抽检
你对我的施工的每一套工序
进行了抽检
作为发包人
在案件中提交的
监理日制
监理人做出来的
一些证明文件
原则上
对发包人
不具有
对发包人来说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得非常多
这属于法律上的质证
自己给自己证明
因为监理人是受你发包人委托
对工程现场
进行管理的人
但是如果监理
他出具的证明
对发包人不利的证明
那可以证明率是非常高的
是非常高的
所以我们在处理一些案件中你作为发包人的代理的人
不要轻易地去提交监理
监理日字和监理证明
另外呢我们代理的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
支付审批表
所以反正
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为什么我们合同约定的话
每个月支付的
这个工程款
是在质量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剂量
首先质量合格然后在进行剂量
然后再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
有发报人进行支付
所以也可以反正已经施工的功能质量是合格的
那最高人民法院四位法官撰写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失路在第三百一十五页第二段规定
建筑工能质量出现法律可能
质量出现
问题
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既可能是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出于
勘查设计等方面的原因
一旦当事人因功能质量问题发生诉讼
发包人提供初步证据
例如
竣工验收的记录照片现场勘展
勘查记录等
用于证明建筑工程
出现了质量问题
在这个时可以启动功能质量的鉴定
由此可知
质量
是否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
应当有发报人承担
并且发报人还要提供
初步证据可以进行证明
如果
发报人员初步证据
都不能进行一个提供
直接启动功能质量的鉴定申请
原则上不予
不应支持
因为你都无法证明
这个
质量司法鉴定的
必要性
必要性的存在
有没有必要
来启动这样一个鉴定
所以我们说呢这个对于工程
司法鉴定
它启动
它要有关联性
必要性
要满足这几个方面
在我完整的
司法鉴定了这个课程里面的
讲到了这样一个内容
好
我今天的
课程
就讲到这里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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